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对验收不合格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