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维修以及管线铺设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开挖出的土堆及时清运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绿化。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