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