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