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六条有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生态文明建设义务或者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