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对于已经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环境功能区,应当落实整治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恢复。不按要求采取治理和恢复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