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