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