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正式文本。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