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正式文本。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