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