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安排编制预算工作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