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污染防治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