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举报、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并向社会公告,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三都澳海域环境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