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三都澳海域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渔排养殖管理房化粪池进行改造,建设生态净化池,实现养殖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三都澳海域近岸从事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生产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生态净化池或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