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在三都澳海域从事海水养殖生产,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合理投饵、施肥,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等直接投喂。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