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自愿担任义务巡查员、社会监督员,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提供志愿服务,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