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湖保护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