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绿心保护工作,制定绿心保护年度计划,统筹处理绿心保护重大问题,定期开展督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保护工作情况。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绿心保护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绿心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绿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心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