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绿心内新建坟墓。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用地,或者在绿心范围外划定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并向绿心村民提供。除文物或者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外,现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并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