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绿心水域实行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水质主要指标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绿心生活污水管网和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一收集处理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绿心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禁止在绿心水域进行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废渣、废料、动物尸体和城镇垃圾等废弃物;
(二)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三)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四)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