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管网、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等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