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