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