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