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遗址,未立即报告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的;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异地迁建工程与落架拆卸未同步进行的;

(三)擅自对馆藏文物取样的;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同时没收非法交换的文物,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