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有损文物安全的活动,禁止存放燃烧性、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用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用火时,应当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加强巡查。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地带,应当重视保护生态环境,营造自然协调的景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