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