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