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河道名录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