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