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一条有效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河道整治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