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养殖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