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七条有效使用海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域、滩涂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养殖证:(一)养殖申请书;(二)海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三)海域、滩涂界至图;(四)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需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