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使用海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域、滩涂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养殖证:

(一)养殖申请书;

(二)海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三)海域、滩涂界至图;

(四)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需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