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海域、滩涂的养殖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胶州湾及团岛至麦岛海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