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海洋渔业工作。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洋渔业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海洋渔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