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已废止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权限范围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