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要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