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二)查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