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与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应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数据交互联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