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