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