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