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