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