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