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