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