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