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医学科研、教学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