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