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服务场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