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