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