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